《檀香山兴中会章程》 (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) 中国积弱,非一日矣!上则因循苟且,粉饰虚张;下则蒙味无知,鲜能远虑。近之辱国丧师,剪藩压境,堂堂华夏不齿于临邦,文物冠裳被轻于异族。 有志之士,能无抚膺!夫以四百兆苍生之众,数万里土地之饶,固可发奋为雄,无敌于天下。乃以庸奴误国,涂毒苍生,一蹶不兴,如斯之极。方今强邻环列,虎视鹰瞵,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、物产之饶。蚕食鲸吞,已效尤于接踵;瓜分豆剖,实堪虑于目前。有心人不禁大声疾呼,亟拯斯民于水火,切扶大厦之将倾。用特集会众以兴中,协贤豪而共济,抒此时限,奠我中厦。仰诸同志,盍自勉旃!谨订规条,胪列如左: 一、是会之设,专为振兴中华、维持国体起见。盖我中华受外国欺凌,已非一日。皆由内外隔绝,上下之情罔通,国体抑损而不知,子民受制而无告。苦厄日深,为害何极!兹特联络中外华人,创兴是会,以申民志而扶国宗。 二、凡入会之人,每名捐会底银五元。另有义捐以助经费,随人惟力是视,务宜踊跃赴义。 三、本会公举正副主席各一位,正副文案各一位,管库一位,值理八位,差委二位,以专司理会中事务。 四、每逢礼拜四晚,本会集议一次。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会,方能开议。 五、凡会中所收会底各银,必要由管库存贮妥当,或贮银行以备有事调用。惟管库须有殷商二名担保,以昭郑重。 六、凡会中捐助各银,皆为帮助国家之用,在此不得动支,以省浮费。如或会中偶遇别事要用小费者,可由会友集议妥允,然后支给。 七、凡新入会者,须要会友一位引荐担保,方得准他入会。 八、凡会内所议各事,当照舍少从多之例而行,以昭公允。 九、凡以上所订规条,各友须要恪守。倘有善法,亦可随时当众议订加增,以臻完美。 |